1月8日,器审中心组织召开医疗器械审评工作座谈会和体外诊断试剂审评工作座谈会,听取境内外企业代表对技术审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会上收集的部分典型、常见问题进行公开答复。
【问】现阶段电子申报系统反应慢,上传文件等待时间长,或无反应,多个文件一起上传会出现程序卡顿需要重启,比如100个左右文件上传得需要大概两天;电子文件传输中,针对大文件容易验章错误;建议是否可以考虑提高文件上传大小限制?
【答】目前电子申报系统单个文件限制为100MB。如遇文件上传卡顿或验章缓慢的,建议优化网络上传速率或对较大文件进行拆分处理。因源文件已有其他电子签章,导致无法签章验章的,可通过重新扫描进行处理。
【问】eRPS系统短信通知与系统更新不同步,通常收到短信通知,但是系统还没有更新。可否短信通知与系统同步?
【答】相关短信通知随审评状态发送。因涉及数据交换等环节,且部分电子文书为批量集中推送,eRPS系统更新与短信通知存在一定的延迟。
【问】请问目前注册证获批后,通知短信是发给申请表填写人么?部分产品是收到申请表填写人,部分产品是发到公司法人。建议统一发送到申请表填写人手机号,方便跟踪进度。
【答】按照系统设定,通过eRPS系统提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审评过程中需要发送短信通知,均发送至申请表所填写的注册人或代理人电话。
【问】审评补正咨询同时预约审评和临床部,如何操作?
【答】申请人在沟通交流平台提交咨询预约申请,在咨询申请表中同时勾选非临床问题和临床问题并按照要求提交具体问题,咨询申请预约成功后,则同时由审评部和临床部主审参与沟通交流。
【问】为降低注册证书错误率,审评系统中增加了注册证书信息确认环节,申请人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答】证书信息确认为一次性流程,并以最终收到的证书信息为准。
【问】是否仅有科技部的重大项目产品才属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二条“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其他部委的项目是否可以列入?
【答】根据《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第二条要求,目前应为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除此之外其他重大项目不符合程序要求。
【问】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血管内导管类产品,企业已完成申报产品模拟使用试验,是否必须开展与对比产品的模拟使用对比研究?
【答】对于列入《目录》的血管内导管类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针对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差异,宜提交相关分析研究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对于申报产品主体材料(包括商品名/牌号)、主体结构等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的产品存在差异,影响使用性能时,宜对二者进行模拟使用对比研究。
【问】何时需要以及如何递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库?
【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在注册申报时,需要递交临床试验数据库。该要求适用于以产品注册为目的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人在境内、境外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均需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数据库的递交进行了指导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申请人应按照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程序代码和说明性文件。
【问】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如何申请?
【答】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6号令)规定,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不属于变更注册范围内的说明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可通过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程序进行更改,注册人递交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申请时,一并递交更改内容的支持性资料。对于形式审查过程中注册人未提供相应支持性资料或支持资料不充分的,形式审查时将通过补正意见告知注册人申报资料存在的具体问题及需要注册人提交的资料。
【问】对有源产品进行使用期限评价时,能否仅对其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进行评价,代替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
【答】有源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应为整机评价,产品所含全部部件均需纳入整机评价。经分析,某些部件若不对整机的使用期限产生影响需说明理由。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评价不能替代整机评价,但可作为整机评价的支持性证据。
【问】单独注册的主机和附件,注册证载明信息中已明确配合使用关系的,新增配合使用组合时,主机和附件的注册证是否均需进行变更注册?
【答】对于特定配合使用的主机和附件,主机和附件分开申报时需明确互相配合使用关系,在注册证载明信息中体现配合使用产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型号规格、软件版本等)。当新增配合使用组合时,在任意一方的注册证中明确该配合使用关系均可视为该配合使用组合已经过评价,另一方仅需进行简单变更,无需重复提交整体的验证资料和双方联合使用的研究资料。
例如:主机A与附件B配合使用,批准的注册证载明信息中明确了互相配合使用关系。若B变更增加新型号C或单独注册新型号C,且经审评批准C可以与主机A配合使用,在C的注册证载明信息中明确可与主机A配合使用,则该使用关系已经过评价。A可申请简单变更,更新注册证载明信息中配合使用关系。
如主机预期可配合多个附件使用,但在当前注册单元仅申请与其中部分特定附件配合使用,可在申报时将适用范围表述为“与XX附件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与本产品配用的附件配合使用”。
【问】动物源性产品病毒灭活评价如何提交?
【答】对于感染病毒和传染性因子的风险控制需至少从源头控制和工艺过程控制两方面着手,为确保风险的可控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在生产质量体系中建立专门针对动物源性风险因素的控制和追溯体系。在动物源性材料或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中需考虑设置病毒灭活/去除的相关步骤。申报时需提交风险分析、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等。对于YY/T 0771.1 / ISO 22442-1《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附录中提到的动物脂衍生物、动物炭和氨基酸,若证明其处理过程符合YY/T 0771.1 / ISO 22442-1 附录中的相关要求,则可不再提交其处理过程的病毒去除/灭活有效性验证研究资料。
【问】已上市体外诊断设备仅变更生产地址,是否需要提交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答】国产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后办理变更备案。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提交新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不需提交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问】如何选择体外诊断试剂的参考区间确定的路径?
【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确定体外诊断试剂的参考区间可通过参考区间的建立和验证两种方式完成。申请人或注册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性选择合适方式研究。所有申报产品均可采用建立的方式确定其参考区间。具体方法参照指导原则要求。
当申报产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也可采用验证原始参考区间的方法确定其参考区间:第一,原始参考区间的研究应系统全面,具有可信性,如已发布实施的临床检测参考区间标准等;第二,检测系统需具有可比性;第三,参考区间研究的分析前因素需具有可比性,如参考个体的状态,标本采集和处理程序等;第四,参考人群具有适宜性,即原始参考区间研究所采用的参考人群应在人群分布的地理位置、人口统计学特征等方面与申报试剂预期适用人群相一致,或包含符合参考区间建立参考样本数量要求的上述参考人群。考虑到国内业界公认参考区间如卫生行业标准中明确的参考区间,其建立时均采用了广泛适宜的参考人群、规范的分析前因素等,因此申报产品在选择该参考区间进行验证前,可不再考虑第三和第四条。
【问】对于质控品稳定性研究,是否需要在稳定性研究进行均匀性评价?
【答】 质控品稳定性主要考察质控品量值随时间变化的趋势,一般情况下无需进行均匀性评价。
【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变更时,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变更时,如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如性能指标、检验方法、企业参考品、国家参考品变化,应提交针对产品技术要求变化部分的检验报告。可以为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一般情况下,产品技术要求不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交检验报告,但当产品发生反应体系、阳性判断值等可能影响检验方法、结果判断的实际变化时,应重新考虑检验用产品规格的代表性,必要时提交新的检验报告。
【问】进口体外诊断试剂是否要按照国内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提交中文说明书?
【答】是的。在中国进行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均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制中文说明书。对于原产国说明书较为简单,缺少相应内容的情况,应根据上市文件、研究资料、中国境内临床试验等内容,完善中文说明书。
【问】临床试验的比对研究,是否可以只选择1种比对方法,如金标准培养法与对比试剂选择其中1种?
【答】对比方法的选择需要结合申报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
例如病原体相关标志物检测用于病原体感染辅助诊断的产品:
如果有已上市同类产品,可以选择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对比试验;如为全新产品、尚无同类产品上市的情形,一般需分别与检测性能具有较好可比性的实验室参考方法和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方法进行比较研究,需要时还应与目标疾病的临床诊断结论进行比较研究。如有相关指导原则应参照指导原则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