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两地审评中心近期发布四条医械共性问题

2024-02-04


问: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申请人应如何确定产品的分类编码?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组合包类产品应以包内对其预期用途起主要作用的医疗器械的分类编码作为该组合包的分类编码。例如:
    组合包产品名称:肋骨接骨板手术器械包
    组合包产品描述:由测深器、持板钳、骨科钻孔调节定位器、骨科电钻头、骨锤、折弯模板、骨测量器、骨科用螺丝刀、快装手柄、折弯钳、剪断钳、复位钳组成。包内各组成器械均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包内各器械的产品描述见附件中各器械的产品描述。
    组合包预期用途:用于骨科手术时植入或取出肋骨接骨板系统。包内各器械的预期用途见附件中各器械的预期用途。
    如申请人确定持板钳为对产品预期用途起主要作用则可以将组合包分类编码确定为:04-03。

问:临床评价过程中单个和多个对比器械如何选择?

答:在适宜情况下,尽量选择一个对比器械,以简化和促进等同性论证过程。如必须选择多个对比器械,建议注册申请人选择与申报产品最相似的产品最为主要对比器械,并尽量减少对比器械数量。


问:在进行样本释放剂产品备案时,如待测物的种类不同,备案产品应如何命名?

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要求,第一类产品和校准品、质控品,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


    参考进口产品和国内其他省市产品备案情况,为区分样本释放剂的待测物质,其产品名称中可体现待测物质名称,形式为“样本释放剂(待测物)”,例如“样本释放剂(他克莫司)”。



问:企业新产品注册申请时,如省内尚无该类产品,但外省已有该类产品注册、上市,是否可以直接参照外省,简化分类界定相关流程?

答:产品的类别应参照现行相关法规文件,如《医疗器分类目录》、《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汇总文件》等;相关现行文件中若无该类产品,应对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进行类别判定;外省已获证产品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产品类别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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