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申请人应如何确定产品的分类编码?
问:临床评价过程中单个和多个对比器械如何选择?
答:在适宜情况下,尽量选择一个对比器械,以简化和促进等同性论证过程。如必须选择多个对比器械,建议注册申请人选择与申报产品最相似的产品最为主要对比器械,并尽量减少对比器械数量。
问:在进行样本释放剂产品备案时,如待测物的种类不同,备案产品应如何命名?
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要求,第一类产品和校准品、质控品,依据其预期用途进行命名。
参考进口产品和国内其他省市产品备案情况,为区分样本释放剂的待测物质,其产品名称中可体现待测物质名称,形式为“样本释放剂(待测物)”,例如“样本释放剂(他克莫司)”。
问:企业新产品注册申请时,如省内尚无该类产品,但外省已有该类产品注册、上市,是否可以直接参照外省,简化分类界定相关流程?
答:产品的类别应参照现行相关法规文件,如《医疗器分类目录》、《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汇总文件》等;相关现行文件中若无该类产品,应对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进行类别判定;外省已获证产品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产品类别的判定依据。